商标注册并非“随心所欲”,商标法对商标名称有一定限制和规则,注册商标应当遵循这些原则,否则则无法顺利的获得商标权利。


 

(1)不得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商标法》第九条与三十二条均要求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如果企业忽略了这些“在先权利”,那么可能会给企业的知识产权规划带来很大的阻碍。

  那么这些“在先权利”具体指的是什么呢?

一、字号权

  字号权也称为商号权。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是不同企业相互区别的主要标志。商标与字号都属于广义的知识产权,字号权之所以会和商标权冲突,是因为企业的字号在市场中可以起到与商标相同的作用与效果(区分商品来源)。

  在判定字号权与商标权是否构成冲突时,不能仅仅依据企业字号名称与商标名称是否相同或近似来判定。应当充分考虑双方企业所从事的领域及一方企业字号的知名度与另一方企业商标的知名度。

二.姓名权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

  在判定姓名权与商标权是否构成冲突时,也不能仅仅依据公民姓名与商标名称相同或近似来判定。应当充分考虑公民姓名的知名度,以及将公民姓名作为商标使用在商品上是否会损害公民的名誉。

三.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在先、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企业或者个人可以将自己或经许可的他人肖像作为商标进行申请注册,例如在“老干妈”的商标中,便含有其企业法人代表陶碧华的肖像、在“王守义”商标中也含有王守义本身的肖像。

  肖像权侵权的判定与字号权及姓名权比简单的多。只要未经许可,在商标中使用他人肖像的,则被判定为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

四、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作者对其在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领域所创作的作品享有的一系列权利的统称。著作权共含有十七项权利,分为四项人身权与十三项财产权。

  作品的著作权一经作品创作完成便自动的由作者取得,如未经作者的许可,将作者的作品作为商标注册或使用的话,即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

五、外观专利权

  外观专利是指设计者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专利权需要知识产权局授权后才能享有,如果设计者仅设计出了一个产品外观,但是没有向知识产权局申请,那么该商品外观的设计者则不享有外观专利权。

  如果在先外观专利中的形状或图案被他人作为商标注册的话,该商标的注册即侵犯了外观专利权人的在先外观专利权。外观专利权人可以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向商标局或商评委提出相应程序,使得他人在后的商标权无效。

(2)商标法规定的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的名称及标识。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商标注册应当具备显著性

《商标法》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应有显著特征,以便于区别要从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等构成要素诸方面进行综合考察。过于简单的图形、线条、或过于复杂的图案、一般的日常生活用语或广告宣传用语,商品的通用名称,商品的包装、装潢、容器等一般被认为不具有显著特征。

(4)商标不得与他人的商标混淆

  混淆是指商标与他人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两种情形。

《商标法》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予注册。

  商标相同是指使用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的商标的文字、图形完全一样或商标名称读音完全相同。商标相同消费者就难以区别不同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

  商标近似是指使用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的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名称读音基本相同。虽然存在着差别,但差别并不明显,足以使消费者误认误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