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2020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涉及侵犯知名商标专用权案、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等。
案例1
侵犯“冠军品牌”商标专用权案
2020年10月15日,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注册商标权利人投诉举报,对哈尔滨一经贸有限公司在某商场一楼设置的“champion”工厂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经贸有限公司2020年8月27日起在商场一楼开始经营的“champion”工厂店,销售带有“冠军品牌”商标标识的服装,上述商品经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为侵权商品。经对涉案商品吊牌条形码进行扫码,无法确定任何涉及商品产地品类等信息。该经贸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侵权商品的准确来源。违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1.64万元。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构成侵权行为。根据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做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2.4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施工围挡”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哈尔滨某安防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7日获得名称为“施工围挡”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该请求人向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专利纠纷侵权处理请求,认为被请求人黑龙江某商贸有限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的产品与请求人依法取得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实质相同,并对上述涉嫌侵权围挡的坐落位置、数量、时间等相关信息进行举证。被请求人涉嫌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的产品“中灿围挡”百叶孔版形状、图案和色彩与请求人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不相同,不应认定为侵权产品。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案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案例3
店铺牌匾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
当事人哈尔滨市一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店铺牌匾上标注“国家专利”字样,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案立案调查。经核查,该公司违反了《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没有釆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没有标明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构成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依据有关规定,该局下达了《专利标识不规范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哈尔滨市某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立即改正,限期消除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标记。
案例4
侵犯“3M”商标专用权案
哈尔滨市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市局移交案线索,松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调查销售涉嫌假冒“3M”口罩一案中,确认销售的4500只涉嫌假冒“3M”9001和9001V型口罩货源系道外区一家商贸公司所经营。经查,该商贸公司在来公司推销的人员处购进标称“3M 9001”“3M 9001V”口罩两种共计4500个。其后销售到吉林省松原市,总销货款是30000元,获利4250元。经鉴定,上述口罩被确认为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在疫情期间销售侵权商品,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6.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
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违法代理“雷神山”“火神山”商标注册案
商标注册委托人李某某与哈尔滨市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签订《商标代理委托合同》,申请注册“雷神山”“火神山”商标,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金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上述商标的注册申请。雷神山医院和火神山医院是2020年1月27日经武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武汉抗击疫情前线医院,依法享有名称权。当事人及法定代表人作为经营多年的商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具备辨识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的能力。依据有关规定,对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做出警告、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金某做出警告、罚款人民币0.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
侵犯“風车”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風车”商标、风车图案商标、红蓝斜条图案商标,为荷兰米拉尼公司在第30类“玉米淀粉”等商品上注册的商品商标。当事人哈尔滨某食品有限公司虽然取得“鑫永耀风车”“冰城雪风车”商标使用许可,但在其生产加工马铃薯粉的外包装上,将上述商标组合并加以适当改变,使用的风车文字、风车图形整体与荷兰米拉尼公司所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违法经营额10.35万元。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罚款15.5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
侵犯“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执法人员对哈尔滨市一酿酒厂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其生产带有“军中茅台”字样的白酒100箱,包装盒40个及包装箱40个。违法经营额4536.00元。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做出没收侵权白酒100箱,没收侵权包装盒40个,侵权包装箱40个,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
销售假冒厂名厂址、侵犯“都冠”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9年10月25日,宾县一商贸有限公司从哈尔滨市香坊区化工路67号信义大米市场的一个粮食经销部购进了20袋标明生产厂家为哈尔滨市香坊区都冠精米加工厂的“都冠”牌生态米。该商品标注与正品比较,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位置、产品说明等不一致,经鉴定为假冒侵权商品,违法经营额为1580元。执法机关依法对其做出责令改正,没收假冒大米4袋、没收违法所得336元、罚款1.1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
侵犯“方正大米”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案
“方正大米”商标是方正大米协会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方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方正大米协会于2020年9月25日会同甘肃省永昌县市场监管局,对永昌县一粮油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外包装标有“骊轩谷道牌”“方正大米”字样的侵权大米94袋,经查证,当事人违法经营额7200元。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做出没收侵权大米94袋、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
侵犯“耐克”“阿迪达斯”“斐乐”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经举报,执法人员配合巴彦县公安局对巴彦县一服装店进行检查,该店经销的品牌服装和运动鞋,商品进货渠道不明,进货价格明显偏低,涉及“耐克”“阿迪达斯”“斐乐”等注册商标。经鉴定上述商品均为侵权商品,违法经营额4.59万元。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做出没收侵权商品730件(双),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